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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司法”运用热下的冷思考

2020-11-24 09:45:16    来源:互联网    
“区块链+司法”运用热下的冷思考发布时间:2020-11-23 18:52 星期一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整理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信息技术,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作为司法应用热点之一,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出现,不仅突破传统电子证据运用痛点,其所具有不易篡改、去中心化存储等技术特征,与电子数据固证存证的需求相契合,被认为有着极大发展潜力。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虽然区块链可以通过技术使存储后的证据不被修改,但区块链存证并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在存证平台资质、链下所生成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等。为此,学界实务界更为关注该技术有可能带来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地运用。

“区块链+司法”的应用现况

康威在《中州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区块链技术对法院审判影响研究》一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服务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主要体现在:一是优化新型纠纷案件解决方式。如利用区块链技术特性,将个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共识签名上链后通过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从技术层面优化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其次,在前述基础上完善各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机制,打通后续纠纷解决渠道,实现证据及审判的标准化,从而形成一套格式化审判体系。二是改善案件执行困难。在区块链技术的辅助下案件执行能够实现大范围、短时间快速传播或认定,相关部门能够对法院的判决作出快速联动反应,同时法院在审判阶段也能够收到案件相关部门实时反馈的重要信息,使得各部门之间逐步建立一种更加紧凑、快速、扁平的案件执行反馈组织结构,进而行之有效地带动案件的执行效率。三是法院审判更加公开透明。首先,基于分布式账本系统的特点,区块链非常适合用于证据的保存,区块链中每一个独立参与者都能够独立操作上传或存储数据,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能够同步查询,数据的重新上传与修改需要得到每一位参与者的确认,从而实现司法系统内部,乃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实时共享。其次,区块链会为数据库的数据结构组成提供一个完整的时间轴,为每一个区块加盖一个时间戳,既能够随时追根溯源,也能够保证数据的不可改造和篡改,保证案件的每一个过程都会被记录在数据库中,每一处修改都轻易能够被查到源头与修改原因,将要素化、结构化证据和审判标准嵌入到区块链中,规范司法行为。四是推动智慧法院高效智能发展。智能合约技术能够很好地与司法审判中所涉及的产权归属、司法公正、合同确认效力等领域相结合,将上述内容转化为全新的可编程计算机语言关系,在提升司法机关审判效率的同时,更精准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对症下药。

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存在困境

段莉琼、吴博雅在《法律适用》2020年第10期《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一文中认为,如何将区块链技术赋能的存证形式转化为周密严谨的区块链证据认定规则体系,值得深思研究。不论技术优势如何显著,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都必须作为司法审查的首要程序。作者从三方面认为,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存在困境。一是区块链技术证据化的应用失能。体现在司法区块链证据存储率高,但应用转化率低。技术铺垫趋势高,但裁判文书评述少。二是区块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落空。如对第三方存证主体资格审查认定不一,“不可篡改”的技术属性存漏洞,以及链下生成的数据可靠性存疑。当前,技术现状仅能确保数据上链后不易篡改或丢失,但不能排除电子数据原文在上链前已被修改或伪造。三是技术真实观与法律真实观规则的较量。作者认为,现有证明规则存在“以技证技”倾向。“技术真实观”对证据属实的内涵要求100%排除技术上造假的可能性,而“法律真实观”则在于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能够达到刑事或民事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标准真实。

在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由于区块链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处于初期阶段,法院审查步骤繁琐、司法实践中审查标准不统一、区块链证据的规则空白等限制了区块链的优势发挥。陈佳仪在《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第9期《论区块链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及完善》一文中认为,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和程序规则,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2018年9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此外再无其他有关区块链证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上述司法解释也仅规定区块链技术能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没有具体规定证明规则。

区块链存证技术发展对民事证明的影响

也有研究人士认为,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将证明从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和数字空间,但目前我国的法学理论都是建立在物理空间上的,因此证据法学理论能否继续适用于区块链证据或区块链证据能对现有民事诉讼理论或实务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罗恬漩在《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一文中认为,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出现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学理论和实务带来一定影响,包括电子数据原件和复制件之争,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种类的依赖关系,以及区块链存证的自我认证和公证。作者认为,通过区块链形成或记录的数据,说明证据记入及收入区块链的时间,且该记录过程是系统常规运行下完成的,则该证据满足自我鉴真而无需外来证据另做补强。区块链存证技术能够达到目前公证所发挥的作用,且更具价格优势。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中的建议

陈佳仪在前述文章中认为,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缺陷等需要技术发展改进,针对司法解释、司法实务操作上的缺陷,应当细化对第三方平台在证据领域应用区块链的规制,填补法律空白,建立技术自证规则,坚持证据质证规则,为区块链证据的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如完善司法解释,统一审查规则。规制第三方平台,简化审查流程。作者建议对已经就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可以直接确定平台的资质和取证技术手段的可靠性,省略审查平台取证手段和存储可靠性问题,只需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是否与原被告无关,具备中立性。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充分证据质疑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和取证手段的可靠性,法院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段莉琼、吴博雅在前述文章中认为,区块链证据要真正在司法舞台上发挥作用,须构建一套符合区块链证据快速认定需求的真伪推定规则、证明力判断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例外性真伪核查规则。在构建更具可操作性的真伪推定规则方面,区块链证据所证事实的具体化,一方面,需要由举证一方基于诉讼请求确定有争议的事实框架,再由相对方抗辩推动待证事实的补充与调整,并设置真伪判断规则。另一方面,明确更符合诉讼效应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以“谁提交、谁证明”为原则,以“谁反驳、谁证明”为补充,以“谁持有、谁证明”为例外。作者认为,应适当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的待证事实更容易被证明,或距离证据更近且更容易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将更有利于纠偏诉讼中竞技不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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